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4-00001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4〕31號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部門,臨農公司、狼農公司:
《臨河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方案》已經臨河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5日
臨河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方案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非在校時段為學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務的機構。為進一步規范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保障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明確各有關部門具體監管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臨河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依據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為規范管理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保障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14部門關于提升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意見》《關于印發〈巴彥淖爾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巴政辦發〔2023〕68號)、《臨河區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2023年第1次動態調整清單》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管理及服務要求
(一)場所標準
開辦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且必須申領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信息公示卡。
1.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公民或法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吸毒等違法犯罪記錄(公安部門核查);無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證明(衛健部門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市場監管、衛健部門督導)。
2.托管學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教育部門核查)。
3.經營場所設置在三層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在車庫),設有男、女分隔的水沖式衛生間,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6平方米(住建部門核查);房屋質量符合安全標準(住建部門核查);配置視頻監控系統,做到門口、廚房、學生活動區域全覆蓋,存儲期不少于90日(公安部門核查);室內必須配備有感煙探測器、滅火器、滅火毯、規范的電源設施、應急燈、安全出口標志、應急手電、防毒面具和暢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設施和燃氣報警設備,經營者能夠熟練操作器材,消防通道保持暢通(消防、公安部門核查)。
4.休息場所不能是密閉空間,男、女學生休息區域分開設置,具備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設紫外線消毒燈,男女宿舍均需有單獨房門,且外門為防盜門,分別對應設男、女專人照管,不得與托管學生以外的人員混居;男從業人員與女學生,女從業者與男學生在住宿場所要做到“硬隔離”;保證1人1床,床鋪不得高于兩層,不得設置通鋪、地鋪,床與床之間有適當間隔。休息場所在經營場所以外的,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住建部門核查)。
5.廚房和就餐場所應設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場所內,實行分餐制。廚房獨立設置,面積應當與就餐人數及供應食品種類、數量相適應,并具有相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區域;天花板、墻壁、地面裝修材料無毒、無異味、耐腐蝕;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抽油煙機,內設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儲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樣容器和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等設施。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相關規定。就餐環境與食品加工區域分開設立。(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6.落實食品留樣制度。每餐取各種食品成品不少于200克的樣品,留置于專用設備中冷藏保存48小時(上鎖),并做好留樣記錄,以備查驗(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7.廚房用水、生活飲用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規定(衛健部門核查)。
8.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登記管理
申請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經營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教育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2.舉辦者在每學期開學35日前向預托管學生的學校提交《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申請表》,經營者及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協議(租房經營者提供)、保證食品安全和學生安全的規章制度,營業執照,餐飲服務備案登記材料。
3.各有關學校收到申請后8日內將具備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相關資料上報臨河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各有關學校報送名單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送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對照本方案“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核查并提出意見,將符合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核查資料復印件)報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向舉辦者發放《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信息公示卡》;并在開學10日前,在區政府網站和各中小學門前顯著位置公示符合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經營者、地址、聯系電話),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期間,將本轄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基本信息名單上報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5.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舉辦者或經營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向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告知各成員單位,并履行有關變更程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變更的,按本方案“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規定條件和“登記管理”規定程序重新辦理。
6.未申請和未通過備案審核的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開展學生校外托管活動。一經發現,由相關職能部門予以關停取締。
7.經公示合格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一年內未受到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行政處罰或兩次(含兩次)以上責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條件的名單并予以公示。
(三)服務要求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1.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2.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準。停止托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學生監護人,并向屬地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說明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3.安排專人負責托管學生的接送工作,“點對點、手對手”交接,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護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處置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和所在學校。
4.對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5.加強對托管學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學生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及周邊喧鬧擾民,負責處理引發的鄰里糾紛。
6.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關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發生食源性疾病、傳染病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同時向當地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7.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各類教育培訓,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從事與托管活動無關的其他業務。
三、組織保障及部門職責
(一)成立臨河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臨河區人民政府成立臨河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教育、市場監管工作的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區市場監管局局長、區住建局局長、區衛健委主任、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區教育局局長、應急管理局局長、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場監管、教育、公安、住建、衛健、消防、應急、民政、物業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服務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負責組織協調、籌備召集領導小組會議、調度成員單位工作情況、信息匯總報送等日常工作。
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督促各成員單位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進行食品安全、衛生防疫、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地震避險、應急救護等知識培訓,每學期至少一次。每學期開學后,組織成員單位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學期內做到全覆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相應的成員單位責令整改。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服務期限內擅自停止托管服務的,違規開展教育培訓的,由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納入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黑名單管理。
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制度。各成員單位應當每學期不少于2次(一年不少于4次)檢查,及時將發現的問題以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責令整改信息告知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其他成員單位,形成監管合力。在每學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本學期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情況報至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存在不作為、亂作為以及推諉扯皮行為的,由有權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二)部門職責
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配合鄉鎮、街道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調查摸底,督促指導學校引導有需求的家長選擇經公示符合條件的托管機構,同時做好學生衛生防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范本,供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與學生監護人參考使用。負責將存在隱患校外托管機構中的學生分流至符合安全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營利性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對提供餐飲服務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備案登記,負責制定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餐飲食品安全要求,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人員和負責人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狀況監測并定期發布信息。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偽造營業執照從事校外托管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食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會同教育等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衛生防疫監管工作。為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提供健康檢查服務,對合格者發放健康證明。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未報告的,違反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的,由衛健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將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監督抽查范圍。督促指導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強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訓,指導其開展防火安全工作。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部門聯合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公安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巡查,依申請核查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犯罪記錄信息。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并指導其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及接送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房屋質量安全、燃氣使用安全和建筑物消防設計、備案、審驗情況的監督管理。指導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非營利性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應急、人社、稅務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農場)、街道。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及時報告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有關學校。應當宣傳、引導有需求的家長選擇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托管學生,并在開學后1個月內統計本校學生托管情況報區教育局和所在鄉鎮(農場)或街道。
各有關社會力量。鼓勵社會力量監督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活動。區有關職能部門對群眾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