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職能
(一)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將之貫穿于審計監督、問題督促整改、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及自身建設等全過程各方面。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統籌發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類風險挑戰,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三)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市委和區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四)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制定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起草全區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五)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和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六)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市委、區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委和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本級財政資金的單位和社團的財務收支;國家投資、自治區投資、市政府投資、區政府投資和以國家投資、自治區投資、市政府投資、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區所屬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七)按規定對科級黨政、企事業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八)按權限組織實施對國家、自治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參加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或依法辦理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區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審計廳、市委市政府、市審計局和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二)審計領域執法職能。
(十三)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進一步推動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基層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二、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負責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工作的統籌協調。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督查、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審計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報送工作。負責全區審計機關政務信息采集、審核、傳遞工作。承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核、調整工作。承擔全區審計項目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聯系電話:0478-7866320,負責人:李娜)
(二)法規審理室。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對機關和其他審計股室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機關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普法工作。研究制訂審計項目審理、復核和評比等制度,組織實施對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文書等進行審理。監督檢查各審計股室的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各審計股室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對局機關審理業務進行檢查指導。承擔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系電話:0478-7866320,負責人:李娜)
(三)財政審計室。負責審計國家、自治區、市委、區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聯系電話:0478-7866329,負責人:張潤達)
(四)行政事業和社會保障審計室。負責審計區本級行政機關和區財政有撥款關系的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區政府相關部門、各鄉鎮政府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醫療保障基金、社會救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聯系電話:0478-7866218,負責人:張斯媛)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負責審計區政府投資、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相關單位財務收支和工程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監督。(聯系電話:0478-7866323,負責人:劉利平)
(六)政府投資審計室。負責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相關單位財務收支和工程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聯系電話:0478-7866315,負責人:衛艷茹)
(七)農牧業及資源環境審計室。負責審計區農牧業、林業、水利、民委、糧食、供銷社等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土地、礦產、草原、森林、水資源等資產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和審計調查。(聯系電話:0478-7866319,負責人:梁葉)
(八)金融貿易及國有企業審計室。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負責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臨河區貸款、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聯系電話:0478-7866310,負責人:郝東)
(九)經濟責任審計室。承擔區直黨政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和區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區委組織部委托的其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聯系電話:0478-7866315,負責人:馬禎紅)
(十)綜合稽查室。負責對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進行督察督辦。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負責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落實。(聯系電話:0478-7866218,負責人:李娜)
(十一)計算機審計信息室。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的財務數據或其它數據實施現場或遠程數據采集和轉換。負責局機關計算機網絡建設、管理、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承擔審計署、審計廳及市審計局安排布置的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任務;負責開展審計機關數據庫建立與軟件開發、技術指導、咨詢服務工作。承擔審計系統的計算機業務技術培訓工作。(聯系電話:0478-7866311,負責人:王偉)
(十二)內部審計監督指導室。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負責對局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開展相關業務審議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聯系電話:0478-7866319,負責人:呂優)
辦公地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審計大樓504室
辦公時間:上午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方式:0478-7866300、0478-7866320
負?責?人:任光發(單位主要領導)
局屬二級單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審計服務中心
一、機關職能
區審計服務中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區委決策部署,承擔機關審計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將之貫穿于各項工作及自身建設等全過程各方面。
(二)為局機關審計工作提供綜合技術服務支持保障。
(三)開展機關內部網絡教育培訓;承擔相關網站的管理維護以及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為審計署實施的金審工程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五)承擔全區審計行業計算機審計研究以及相關軟件的研究、開發、應用工作。
(六)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采集、驗收、整理、綜合分析利用和其他輔助技術應用服務。
(七)完成區審計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聯系電話:0478-7866305)
辦公地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審計大樓507室
辦公時間:上午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方式:0478-7866305
初審:李娜 復審:李金良 終審:任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