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工作,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程序,明確各級、各部門監管責任,結合本區實際,由臨河區農牧和科技局牽頭起草了《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社會各界、人民群眾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您可以向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牧和科技局提出相關意見、建議。聯系人:張馨介,聯系電話:0478-8324049(工作時間:9:00-12:00,15:00-18:00)。
2、您可以通過郵箱lhqykzx@163.com提出相關意見、建議,郵箱主題請注明“關于《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至2025年4月22日。
附件:《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臨河區農牧和科技局
2025年4月1日
附件:
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工作,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程序,明確各級、各部門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農業部關于印發<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的通知》(農醫發〔2017〕25號)、《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20〕6號)等文件以及臨河區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要求,結合臨河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染疫、病死、病害、中毒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物理性致死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檢疫、檢測、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以及養殖、屠宰、經營、轉運和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畜禽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需要對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
第三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臨河區農牧主管部門負責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方案制訂、平臺建設、技術指導等,各鄉鎮(街道、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聯防聯治”的原則,以“及時處理、清潔生產、合理利用”為目標,建立“及時收集、集中處理、全程監管”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機制。支持無害化處理企業實現行業自律、規范運營和快速發展。
第五條 堅持日常監督與重點環節抽查相結合、監管人員與保險人員聯動相結合、無害化處理確認與保費賠付掛鉤相結合、無害化處理數字核準與補助領取相結合,實現對養殖、屠宰、收集和處理四個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有效監管。
第二章 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經營、轉運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從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無害化收集、暫存、轉運、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在臨河區范圍內合理布局和建設無害化處理中心(場),處理中心(場)由無害化處理企業建設運營;在畜禽養殖相對集中的嘎查村建立病死畜禽收集點,收集點由農牧部門建設、管理(收集點建設標準由臨河區疫控中心制訂)。收集點監管人員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現場核實養殖場(戶)病死畜禽數量,核查養殖場(戶)信息及勘驗信息,并做好相關拍照登記等手續。
(二)拍照時,病死畜禽統一采用同向左側臥方式,分類排列。照片應能清晰顯示病死畜禽數量、拍攝時間、地理定位等信息。
(三)督促做好收集的病死畜禽及時轉運工作,現場監督轉運車輛裝運,做好與轉運人員的交接工作,并填寫相關轉運交接記錄。
(四)不能及時進行轉運的,應當對病死畜禽冷藏(凍)保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定期對收集點進行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護。
第八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臺賬,記錄病死畜禽的收集、登記、處理和處理后產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領域。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當建立獨立的洗消中心,確保對病死畜禽收集車輛的清洗消毒效果,防止交叉污染。洗消中心房舍、設備應滿足冬季清洗消毒需要,并保證對污水進行有效收集處理。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病死畜禽轉運、進場、交接、處理和處理產物存放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記錄。病死畜禽收集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和監控設備,確保對收集和轉運過程的行駛軌跡定位查詢和監督管理。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從事病死畜禽的收集,轉運、暫存、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并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等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 各鄉鎮(街道、社區)要嚴格落實病死畜禽收集、轉運和處理的運行機制,將畜禽非規模化養殖戶的病死畜禽收集、轉運至無害化處理中心(場)集中處理。
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戶)和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場)集中處理。所有處理環節和程序都應通過“臨河區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臺”實施信息化管理,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戶)和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要做好前期收集暫存工作。
第十條 建立由畜禽養殖場(戶)、保險公司、無害化處理企業、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多方聯動的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一)參加養殖保險的畜禽養殖場(戶)發現本場病死畜禽時,應當通過“臨河區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臺”報案,無害化處理企業接到報案后,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收集病死畜禽,及時將病死畜禽轉運至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將病死畜禽信息上傳至“臨河區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臺”;駐養殖場(戶)獸醫、各鄉鎮(街道、社區)動物防疫機構和臨河區疫控中心對病死畜禽的死因、數量等進行核實,并提供技術指導;保險公司負責保險理賠。
(二)各鄉鎮(街道)動物防疫機構、臨河區疫控中心要定期檢查無害化處理情況,對疑似染疫的病死畜禽進行現場勘驗。
(三)無害化處理企業、保險公司應建立規范完整的養殖廢棄物收集、無害化處理和保險理賠等臺賬,定期報告病死畜禽的收集處理情況,實現從收集、轉運、處理和產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第十一條 病死畜禽在轉運前應使用符合密閉、防水、防滲、防破損、耐腐蝕等要求的包裝材料。
包裝材料的容積,尺寸和數量應與需處理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的體積、數量相匹配。使用后,一次性包裝材料應作銷毀處理,可循環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條 屠宰環節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無害化處理要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駐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官方獸醫人員在接到企業申報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后,應督促企業做好登記、拍照取證等手續并予以簽字確認。
(二)實施委托集中處理的屠宰企業,要單獨設置暫存點,及時做好轉運交接,填寫相關交接記錄,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不能及時轉運的,應當對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冷藏(凍)暫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收集轉運車輛轉運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收集轉運車輛應當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按照設定路線及時將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轉運至無害化處理場所。
(二)收集轉運車輛應當符合密閉、耐腐蝕、防滲漏的要求,車廂印有“動物生物安全處理”等相關標識,轉運車輛應當安裝統一規定的定位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
(三)收集轉運車輛駛離收集、暫存等場所前,以及卸載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后,應當及時做好清洗和消毒工作。
(四)收集轉運車輛如在轉運途中發生滲漏,應當重新包裝、消毒后轉運。
(五)收集轉運車輛不得轉運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無害化處理資金補助及獎勵機制
第十四條 無害化處理場處理費用按照豬、牛、羊、禽及其它動物3元/公斤執行。養殖企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費用通過“保處聯動”模式,全部由企業承擔;養殖戶病死畜禽及未納入政策性養殖保險的畜禽無害化處理費用由養殖戶、保險公司、區財政共同承擔。引導養殖戶積極參加政策性養殖保險,做到應保盡保,實現無害化處理費用通過“保處聯動”模式支付。
第十五條 臨河區財政每年按照每名村級防疫員3000元的標準,作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專項工作經費。各鄉鎮(街道)根據防疫員工作實績、考核結果進行發放,具體實施細則由各鄉鎮(街道)制訂。
第十六條 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舉報、處理獎勵機制, 按照“誰舉報、獎勵誰”、“誰處理、補貼誰”的原則,對舉報、處理病死畜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對于提供發現拋棄病死畜禽線索的,一經核實,給予30元獎勵;提供拋棄病死畜禽詳細線索的,經相關部門調查核查屬實后,給予500元獎勵。對違法違規拋棄病死畜禽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實行信息化管理,推動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與養殖保險聯動機制,實現保險理賠信息與無害化處理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無害化處理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制度。各鄉鎮(街道、社區)動物防疫機構及旗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逐級對轄區內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無害化處理數據進行統計、匯總、復核、確認和上報。
第十九條 區農牧部門應當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疫控中心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企業、養殖場(戶)檢查,規范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
第五章 職能職責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區公安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犯罪行為;區農牧局負責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無害化處理場用地保障;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做好補貼資金保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打擊加工、流通等環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隨意拋棄病死畜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妥善處置;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成區域內公共場所的病死畜禽監督清理等工作;區水利部門負責河流、水庫及周邊環境的病死畜禽監督清理等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成立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鄉鎮(街道)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臨河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牧局,具體負責全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調度。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要對病死畜禽及病害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經費提供保障(每年不少于2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要充分發揮動物防疫機構、嘎查村動物防疫員的作用,將病死畜禽接報監管及病死畜禽現場確認工作納入動物防疫機構、村動物防疫員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媒體、發放通告、與養殖場(戶)簽訂承諾書等形式廣泛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病死畜禽危害性和進行無害化處理重要性的認識,做到“五不準一處理”(即病死畜禽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不準拋棄,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堅決打擊違法違規拋棄病死畜禽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臨河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之前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