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132戶企業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未年報市場主體罰款事宜的通知》《關于印發〈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與共享工作的通知》,簽訂《臨河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共享與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強化信息公示與共享,為失信聯合懲戒夯實基礎。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2021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024年截至目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為列入經營異常滿3年市場主體,由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系統到期自動列入并公示,且列入日期為年報公示截止期6月30日后,因此2024年暫無直接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經營主體。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