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農業廳(局)、農(經)委(辦)、中共河北、江蘇省委農工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清理整頓工作,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減少農村信用社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負擔,經國務院同意,農村信用社在辦理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戶手續時,減免有關稅費。具體通知如下:
對于農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所辦理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免收土地登記費和交易費;免收房產登記費和丈量費等其他費;降低中介機構收取的評估費等中介服務費標準;免繳地方政府規定的交通工具過戶費。允許收取房地產證書工本費;中介機構評估只收取成本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到本通知后,要盡快通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